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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一课”廉洁教育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 14656 发布时间 : 2010-05-26 08:21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四会一课”廉洁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干部员工廉洁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郑州市领导干部“四会一课”廉政教育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会一课”廉洁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违规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关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员工的廉洁教育,增强干部员工的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防止和减少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会”是指重大节假日廉洁教育谈话会、职务变动廉洁教育谈话会、个人重要事项廉洁教育谈话会和轻微违纪廉洁教育谈话会,“一课”是指定期对干部员工进行反腐倡廉专题教育。

  第四条 “四会一课”廉洁教育,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预防、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第五条 “四会一课”廉洁教育的重点对象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节假日廉洁教育谈话会

  第六条 重大节假日廉洁教育谈话会是指在重大节假日前,针对节假日期间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通过提前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教育,防止和减少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滥发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重大节假日主要是指春节、中秋节等节日。

  第八条 重大节假日廉洁教育谈话会主要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厉行节约,不准搞相互公款宴请等活动;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过节巧立名目突击花钱,不准用公款购买、发放代金券,不准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三)不准用公款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四)不准违反规定收送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不准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不准违反规定饮酒或有损于公司形象的饮酒行为;

  (七)节假日期间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易发多发的其他突出问题。

  第九条 重大节假日廉洁教育谈话会采取集体谈话形式,一般在节前20天左右进行。

  第十条 重大节假日廉洁教育谈话会一般由公司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

  第三章 职务变动廉洁教育谈话会

  第十一条 职务变动廉洁教育谈话会是指在换届、选举、任期届满前以及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防止和减少拉票、贿选、突击发钱发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教育谈话:

  (一)党委、纪委及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换届;

  (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三)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轮岗交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任职前进行廉洁教育谈话,特殊情况不能在任职前进行的在任职后一周内进行: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担任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廉洁教育谈话主要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具体要求,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要注意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任免决定,及时清交公文、公物、公款;

  (三)提醒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不准进行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非组织活动;

  (四)提醒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突击发放财物福利;

  (五)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其他规定;

  (六)其他在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期间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 职务变动廉洁教育谈话会,一般采取集体谈话形式,对涉及个性问题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形式。

  第十六条 职务变动廉洁教育谈话会,一般由公司党委和纪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召开。

  第四章 个人重要事项廉洁教育谈话会

  第十七条 个人重要事项廉洁教育谈话会是指在涉及个人重要事项时,及时对干部员工进行提醒教育,防止借机敛财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对下列个人重要事项,应事先报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一)本人、子女婚嫁喜庆事宜拟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往来单位人员参加的;

  (二)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或自费留学的;

  (三)本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准备因私出国境的;

  (四)申请计划生育二胎指标或收养子女的;

  (五)本人准备在其他经济实体兼职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报告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适时进行廉洁谈话。

  第二十条 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收到的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认为需要进行廉洁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重要事项廉洁教育谈话应结合报告的事项围绕下列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

  (一)不准借婚丧嫁娶、住院、迁居、升学、寿诞等敛财的政策规定;

  (二)不准违反规定兼职和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

  (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四)因私出国(境)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五)个人报告事项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重要事项廉洁教育谈话会一般个别进行,必要时针对共性问题集体进行。

  第五章 轻微违纪廉洁教育谈话会

  第二十三条 轻微违纪廉洁教育谈话会是指群众反映或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或违纪违法苗头时,进行提醒和诫勉教育,防止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

  (一)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二)群众反映突出,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案件初核后发现有违纪问题,但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立案案件经研究免予纪律处分的;

  (五)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廉洁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轻微违纪廉洁教育谈话会一般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指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或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听取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认识,要求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三)对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时限要求。

  第二十六条 轻微违纪廉洁教育谈话会,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开展谈话的意见,报经公司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轻微违纪廉洁教育谈话一般由批准人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纪委委员、纪检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领导实施。

  第二十八条 被谈话人应当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就整改措施向纪检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轻微违纪时廉洁教育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第六章 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课

  第三十条 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课,是指根据上级安排和反腐倡廉建设形势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提高员工对反腐倡廉形势的认识,增强廉洁从业意识。

  第三十一条 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课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教育;

  (二)对国家新颁布的党纪条规进行专题辅导;

  (三)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教育;

  (四)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专题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课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把“四会一课”廉洁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确保“四会一课”廉洁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及员工“四会一课”廉洁教育效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和措施:

  (一)现场进行党政纪条规测试;

  (二)发放廉洁教育资料、寄送教育信函,发送廉洁教育短信;

  (三)签定廉洁承诺书,在媒体公开承诺;

  (四)举行廉洁宣誓;

  (五)观看廉洁教育片;

  (六)组织领导干部到廉洁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进行现场教育;

  (七)进行案例通报、发放警示教育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